我國婚姻法中的結婚采取的是登記制,只有登記的婚姻才是婚姻法所認可的婚姻,但是現實當中會存在著“事實婚姻”的情況,對于事實婚姻是否有效,以及效力如何的問題,是婚姻法領域的一大爭議點。
張某與邢某于1993年登記結婚,2017年張某意外得知丈夫邢某在老家江蘇已與他人登記結婚10余年。張某非常氣憤,遂來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上億元夫妻共同財產并主張精神損失費。孰料,邢某稱其與張某的婚姻無效,其與張某從未辦理過結婚證。
后通州法院從張某所稱的結婚登記地A省B縣民政局申請調取二人的結婚登記檔案,A省B縣民政局稱未查到張某與邢某1993年的結婚檔案,但該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該聲明書記載張某與邢某于1993年10月1日在B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因結婚證遺失于2008年10月30日向A省B縣民政局申請補領。邢某稱聲明書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補領結婚證手續不是其本人辦理。在法院的釋明下,邢某與張某均未對該簽名申請筆跡鑒定。法院經審理認為,邢某雖然不認可其在《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上的簽名,但是該聲明書明確記載張某與邢某1993年10月1日在B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邢某與張某于1994年3月生育了長子邢小某,由此可知二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已經同居,形成事實婚姻。綜上所述,法院認定邢某與張某二人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
最終,張某與邢某都各讓一步,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調解離婚并達成分割財產的一致意見。?
滬律網提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1 款: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后,在法律上不認可事實婚姻的存在,即未登記的婚姻就是無效婚姻,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的事實婚姻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