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是一件讓人頭痛的事,而諸如房子這類財產的分割更是難上加難,因為如今房價起伏大,房子往往會存在增值的情況。夫妻一方婚前買的房在婚后增值的,該增值部分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自然增值的部分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經過夫妻雙方的努力產生的增值則是共同財產。
2014年8月,王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價格60萬人民幣。2015年5月王某與孫某結婚,婚后雙方對該房屋裝修后入住。2016年3月,王某辦妥了所購房屋產權證,將自己登記為產權人。2017年11月,王某與孫某雙方因感情不和商議離婚,但在分割房產時雙方發生了爭議。因王某于2014年用60萬所購房屋現已升至100萬。妻子孫某認為,該房產實在婚后取得房產證,且雙方婚后進行了裝修和共同還貸,因此,該房產及其增值部分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王某則認為,他既然享有該房屋的產權,房屋增值部分也應屬其所有,不同意孫某分割該房產增值部分的要求。雙方爭執不下,最后妻子孫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裁判。法院認為王某訂立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雖然婚前未取得房產證,但其取得了對該房產的期待權,該房產應認定為購買人即王某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面,就房屋增值部分,其中的由于雙方婚后對該房屋裝修造成該房屋價值增長,則其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增值部分,妻子孫某應該享有補償權。而由于市場行情上漲引起得增值部分,則應屬于原該房屋所有人所有。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但是該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若該收益是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的,則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基于財產本身產生的。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增值如果是自然增值,即是基于該個人財產本身產生的部分,系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致力下產生的增值部分,則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