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時代的變化,人們對于愛情和婚姻的態度不像以前那么保守和堅持,閃婚閃離的現象普遍存在。浙江一富家女就與一位網絡主播閃婚閃離,此后雙方就財產分割起了糾紛。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對于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28歲的福建小伙李某在某直播平臺上兼職做網絡主播,憑借出眾的外形收獲了一大批女粉絲,而家境殷實的浙江寧海人林某便是其中之一。2015年8月底,李某和林某在平臺相識并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在這一段網戀過程中,林某經常購買禮物向李某示好,共計花費了10萬余元。后來見面第一天李某就向林某求了婚,一時被愛情沖昏了頭腦的林某便欣然同意。幾天后,兩人便到民政局完成了婚姻登記。誰曾想,登記后不久,李某便以種種理由向林某及其父母親戚“借錢”,總計90余萬元。但之后,李某卻始終拖延著未辦酒席,婚后兩人也聚少離多,只共同生活了一周。而在這7天里,李某也經常因為工作應酬夜不歸宿,為此,兩人經常發生爭吵,林某這才悔不當初,希望能盡快結束這一段沖動的婚姻。2016年3月,林某第一次向福建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兩人離婚等事項,后撤回了訴訟。2017年3月,李某又再次起訴至寧海縣人民法院,要求判決兩人離婚。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于結束婚姻關系都沒有異議,但對于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李某向林某出具的三張共計27萬元的借條以及林某購置車輛的產權歸屬存在爭議。李某認為,夫妻之間并沒有“借錢”這一說法,借貸關系更加不能成立,同時林某在婚內購置的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割這一財產。林某則表示,自己所有的資產都是婚前所得,根本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婚姻生活無法繼續,那李某必須將借款全數歸還。同時,她是在兩人第一次訴訟離婚期間買的汽車,這段時間兩人一直沒有共同生活,該車與李某更是沒有任何關系。2017年9月,寧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準許雙方離婚,李某必須歸還林某借款27萬元,并駁回了李某要求分割車輛的訴請。
滬律網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在共同生活中所使用、獲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個人財產,歸該方個人所有,不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也無權要求分割該部分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李某與林某實質上不存在著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也難以形成較大的混同,雙方的財產之間的歸屬較為明確,李某所欠林某的債務,因婚前無約定,故此需要按照借條的內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