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第三款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應由原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丈夫被監禁,其在可以到其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有,如果丈夫已經被監禁一年以上,妻子需到丈夫被監禁地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