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脆弱的,有時候疾病會突如其來的奪走我們的生命,而在這病重危急的時刻,如何將財產留給后人呢?一般這時候會有口頭遺囑的產生,但是口頭遺囑真的就是立下后就生效嗎?上海繼承律師提醒:口頭遺囑在繼承法中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和情況。
汪某是某機關的公務員,其妻早年去世,留有三子汪甲與汪乙、汪丙。汪某對大兒子汪甲最為疼愛,生前曾多次表示自己死亡后其房產歸汪甲繼承。去年的7月1日,汪某心臟病突發,遂在醫院留下口頭遺囑,表示其死后將自己的房產歸大兒子汪甲所有,并找來醫院的2名護士作證。同年7月2日至9日期間,汪某神智清醒、病情穩定。7月10日,汪某再次心臟病發作死亡。汪某過世后,汪甲與汪乙、汪丙為該房屋繼承產生矛盾。汪甲以汪某生前留有口頭遺囑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由其繼承房屋,醫院的2名護士出庭作證。被告汪乙、汪丙主張該房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汪某在病危時立下了口頭遺囑,但后來經過醫院的全力搶救,病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因此在其神志清醒的期間,是有條件和能力訂立書面遺囑或錄音遺囑的,所以原本在病危時立下的口頭遺囑無效。最終法院駁回了汪甲的訴訟請求,汪某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滬律網提示:相比與其他類型的遺囑,口頭遺囑是最難證明的,因此對于口頭遺囑的適用,法律最大程度的限制了其范圍,只有立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立下的口頭遺囑才有效,并且一般脫離了危急的情況,可以以其他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即為無效。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在危急時刻立下口頭遺囑,事實上很難考量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一旦立遺囑人脫離了危急的情況,可以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的,原先的口頭遺囑即無效。這也是為了充分體現繼承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