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假離婚和假結婚的現象一直存在著,但往往會弄假成真,產生諸多糾紛。一對夫妻為了孩子的戶口而假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將財產給女方,但女方在假離婚后拒絕復婚,男方無奈之下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的約定。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后財產分割協議中如果有欺詐的情形,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張某與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兩個子女。為了給子女辦戶口,2015年7月14日,兩人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于當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兩人還對子女撫養及財產進行了分配。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后存款20萬元歸女方鄭某所有,雙方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套單元房歸鄭某所有,該單元房系二人婚后共同出資23萬元購買。出乎張某意料的是,離婚后張某多次要求復婚,鄭某拒不復婚,并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復婚不成,張某將鄭某告到新城區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請求法院認定離婚協議約定的20萬元存款歸自己所有。鄭某母親及張某母親均證明,夫妻二人確實是為了給孩子辦戶口,才辦理的離婚。法院開庭后,鄭某經法庭多次傳喚均未出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以為子女辦戶口,而非以真正的離婚為目的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分配意見,并非原告張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鄭某存在欺詐行為。故原告張某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約定,法院予以支持。協議中并未約定該20萬元由誰掌管,雙方對此有爭議但均未能舉證,故對此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于協議約定的一套房屋,法院查明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23萬元購買,張某對此價款也予以認可。最終法院認定鄭某欺詐成立,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配條款予以撤銷,二人婚后所購房屋由鄭某占有使用,鄭某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115000元。
滬律網提示:法律意義上并不存在“假離婚”,一旦離婚手續完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就解除了。但是基于“假離婚”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存在著欺詐的情形,一方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導致的財產糾紛,有時候因缺少證據很難認定而無法解決。本案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中被告的確存在著明顯的欺詐情形,因此該協議方可被撤銷。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時候都不要為了正當或不正當的利益而假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