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往往是一件麻煩的事,有些人會選擇委托他人幫自己討債,因此甚至衍生出了專業討債人員。但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認為委托他人討債時,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委托事項及其內容范圍,從而防止受托人在討債過程當中出現私自免除債務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2016年年底,盛某因朋友孫女士借款30萬元,經其本人多次討要未果,遂書面委托劉某全權代表討要30萬元的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時間過去了,盛某一分錢也沒拿到,相反債務人告知剩余債務已被討債人免除。雖然受托人劉某承認已討回20萬元,但是一直推脫委托人不來領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無奈,盛某向吳江法院起訴,要求討債人交付已討回的20萬元。被告劉某辯稱,其確實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債務人孫女士討債,討回的20萬元沒有轉交給原告盛某。但劉某主張,應該扣除劉某在辦理受托業務中賠償他人的5萬元損失和15%的報酬。在起訴前盛某以受托人劉某涉嫌侵占罪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過案,但公安機關以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建議盛某向法院起訴。從原告盛某提供的證據來看,案外人張某將20萬元打給債務人孫女士,孫女士將20萬元轉入本案被告劉某的賬戶后,被告劉某向債務人孫女士出具收條1份,表示收到20萬元還款,剩余部分放棄,原告盛某與債務人孫女士之間的債務一次性了結。次日,劉某將20萬元又打入案外人張某賬戶。這樣,經過多輪轉賬,債務人孫女士與本案原告盛某之間的債務消滅,20萬元款項從案外人張某賬戶中出來后又重新回到了張某的賬戶,只是原告盛某的錢仍然沒有拿到。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盛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劉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將20萬元討回后,理應將相應的款項轉交給委托人盛某。被告劉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于報酬有明確約定,亦未證明其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賠償款,故法院對被告劉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滬律網提示:受托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制造已經討回債務的假象,并向委托人索取報酬的行為構成欺詐,同時受托人向債務人出具的收條超出了委托權限,因此也是無效的,債務人仍需返還全部債務。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盛某委托劉某幫其討回債務,雙方的委托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委托合同有效。劉某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不僅騙取報酬而且還擅自免除孫女士10萬元的債務,對委托人盛某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