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在此咨詢一下,在婚姻持續時間內的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者有什么法律意義上的不同,各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另外我還想問一下,訴訟離婚一審一般不會判離,如過6個月后第二次再不判離,第三次訴訟是否還是間隔6個月?
答:同居一般是指異性之間未辦理手續,而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雙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長期居住的,法律并無禁止,也不提倡。但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則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為還可能觸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壞軍人婚姻罪等。而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于自愿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于通奸,只是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愿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能稱為通奸。
至于你問二者各應承擔什么責任,這還得區分情況來說。如果通奸或者同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或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則要受刑罰處罰。若二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有配偶的一方在要求離婚的同時,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請求損害賠償,但無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其只能受道德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你的第三個問題:“訴訟離婚一審一般不會判離”的說法是不恰當的,法律目前還沒有這樣的規定。當然婚姻關系人一生的大事,夫妻生活中的矛盾經常會發生,有的離婚是當事人氣頭的沖動之舉,法院出于維護家庭穩定的考慮,盡量會調解勸說雙方當事人不要太草率行事,但絕不像你說的那樣:“一審一般不會判離。”這樣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如果到了法律規定的離婚的程度,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因為這樣更有利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