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遺產的繼承,親人之間也能反目成仇,不禁讓人唏噓利益重于親情。張家口一對親兄弟就因繼承父母遺產而起糾紛,最終對簿公堂,但弟弟仍不服從法院的判決。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在遺產繼承糾紛中,法院應當扮演一個調解者的重要角色。
閆某斌與閆某生是一對年過花甲的親兄弟,他們的父親去世前曾立下遺囑,“待自己百年后三間半房屋及院落一處歸兩個兒子共同所有,生養死葬等一切花費也由兩個兒子共同承擔”。父母相繼去世后,兩兄弟按照遺囑內容操辦了后事,卻在分割遺產時起了爭議。弟弟認為父母在世時哥哥未盡贍養義務,且在父親去世前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上述房產贈與自己,哥哥無權繼承。哥哥卻認為贈與協議整個過程無其他子女參與,無法完整體現父親的真實意思,不予認可。無奈之下,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判令遺囑合法有效,遺產三間半房屋及院落由二人共同繼承。判決生效后,弟弟不服,堅決不執行法院判決。考慮到案件屬家庭繼承糾紛,處理不當會對親情造成難以修復的損害,執行法官決定采用柔性執行的方式,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從親情感化入手,化解積怨。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兄弟倆終于冰釋前嫌,達成和解。哥哥作出讓步,主動放棄半間房屋及院落,并將東邊房屋讓給弟弟。伴隨遺產的妥善分割,老哥倆終于放下了內心積怨,重歸于好。
滬律網提示:在繼承中,被繼承人有立遺囑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在法定繼承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雖然弟弟表示父親將房產贈與給自己,但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并且其他繼承人當時也沒有在場,因此仍應當按照遺囑的內容分配遺產。法官調解后,哥哥能夠讓出部分房產的繼承權,也算是皆大歡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