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繼承往往會產生交集,并且造成諸多的矛盾。劉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讓他心煩的一件事:他為了看病,想繼承父親的房子,卻被告知要經過前妻的同意,而前妻又不配合,這讓他不知如何是好。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類問題在法律中的規定往往不能很好地應用于實踐當中,因此法院要根據案情靈活裁量。
2018年年初,劉先生被檢查出患有食道癌。為了治病劉先生,姐姐們讓弟弟把其父母生前留下的房子,賣了拿去治病。由于房產證上一直是已故父親的名字,想要繼承這套房產,必須要其他繼承人放棄才行。1月8日,在4個姐姐的配合下,劉先生花3000余元在臨江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4個姐姐均放棄繼承權。然而卻被臨江市房產局告知,要想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還需要劉先生的前妻簽字放棄繼承。原來,劉先生父親去世時,劉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還在存續期間,盡管當時沒有進行遺產的分割,但是實際的繼承已經發生,劉先生的前妻也擁有該房產的份額。因此房產局窗口工作人員表示,沒有這個手續就不能給其辦理產權過戶。雖然劉先生曾多次聯系前妻,但前妻不配合。最后劉先生去法院咨詢,通過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前妻沒有繼承權,人民法院執行局給房產管理局下發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為劉先生依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過戶手續。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該遺產是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在起訴離婚時,一方可要求分割在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繼承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雖然劉先生的繼承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享有的,前妻也享有該遺產的繼承權,但是本案中的其他繼承人已經明確了遺產的分割,前妻不配合并且沒有另行起訴,從保護其他繼承人利益的角度上看,應當視為前妻并不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