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工授精,因為涉及到倫理道德,個人和家庭的隱私,往往會產生諸多糾紛。李某和郭某系夫妻,兩人選擇了人工授精,但在妻子懷孕期間,郭某去世,卻立下遺囑不承認人工授精的兒子,將房產全部留給父母。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認為男女雙方均同意人工授精,由人工授精產下的子女是繼承法中的子女。
李某丈夫郭某在她懷孕期間去世。丈夫去世后,生下兒子盼盼(化名)。因為丈夫留下的房產,婆媳之間常發生爭執。去年12月,李某無奈之下攜兒子將公婆告上秦淮區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產。李某稱她現居住的秦淮區文安里某號602室是她與丈夫婚后購買的,房子雖登記在丈夫名下,但屬夫妻共同財產。自丈夫去世后,住公婆經常與她爭吵,要求對房子進行析產,并索要10萬元的遺產份額。公婆因此多次上門與她爭執,甚至對她大打出手。秦淮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年近70歲的婆婆童某作為被告出席庭審,童某認為兒媳起訴所述事實沒有根據,她根本沒有打罵過兒媳,相反還指責李某在兒子重病期間,不愿掏錢為兒子治病。法庭上,童某向法官出示了她兒子臨終前的自書遺囑,遺囑記載在郭某重病期間,其妻李某不支付醫藥費、治療費,也不盡心照料。最重要的是,這份遺囑揭示了一個秘密:兒子盼盼是通過人工授精而生,并非他本人親生。遺囑表明郭某堅持不要這個孩子,而那套房子,當在他死后贈與父母,別人不得有異議。對于丈夫的遺囑,李某認為丈夫不認借精出生的兒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她當庭出具了有丈夫簽名的南京軍區總醫院的“不孕夫婦人工授精申請書”和相關協議書,證明兒子盼盼雖系人工授精所生,但卻是夫婦兩人簽字同意的。秦淮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估價19萬余元的602室房產歸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產的六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產的三分之一。得到房產的李某,補償公婆7萬余元,孩子3萬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萬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滬律網提示:根據最高法院對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條中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李某和郭某在有關機構簽字,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即使李某在死亡時孩子仍未出生,但盼盼仍與郭某之間存在父子關系,盼盼是法定繼承人,郭某在遺囑中以人工授精為由,否認了盼盼的親子身份,該遺囑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