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但是兩人曾經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丈夫買了一份保險,保險的受益人是妻子,妻子表示如果離婚,丈夫需要向其支付保險預期收益。由于不想拿出這筆錢,丈夫最終撤回了離婚起訴。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離婚時要注意區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孫志遠四年前與齊嵐結婚,婚后有一個兒子。由于沒有自己的住房,婚后小夫妻和孫志遠的父母一起住,結果沒多久,齊嵐就因為瑣事和婆婆大吵了一架,吵架時,孫志遠卻在一邊不吭聲,事后,孫志遠不僅不調和矛盾,還把齊嵐吵了一頓。之后,每次齊嵐和婆婆發生矛盾,作為丈夫的孫志遠都是這樣的態度,兩人的感情也越來越差。今年,孫志遠起訴至北塘法院,要求離婚。法庭上,齊嵐也同意離婚,兩人卻對財產分割產生了分歧。沒有房產和車子,四年來,兩人只攢了60000塊的存款。齊嵐就要求一人30000,可是孫志遠卻說,那六萬元的存款中有15000塊是小孩的壓歲錢,現在已經轉存到小孩的名下,10000塊給孫志遠買了一份保險,剩下的35000元已經全部用在小孩的日常開銷上,現在小孩的奶粉啊,魚肝油啊,鈣片啊都很貴,還給了自己的父母每月750元的生活費,所以現在沒有錢了。齊嵐說,孫志遠說的不是事實,小孩的日常開銷都是從兩個人的工資里支出的,根本沒花存款,而且孫志遠的父母也從來沒說過要他們出生活費,怎么又有了生活費一說她堅決要求分到屬于自己的30000元。孫志遠為了順利離婚,最后同意給齊嵐30000塊。然后就涉及到給孫志遠購買的一份保險。這份保險幾年后就會有定期分紅,由于保險的受益人是齊嵐,所以齊嵐就要求孫志遠一次性支付給她預期收益40000元,但是孫志遠卻主張在分紅時再和齊嵐平分,如果現在支付的話,最多只能給她20000元。齊嵐不同意。最后,孫志遠向北塘法院撤回了離婚起訴。
滬律網提示:保險合同從最終的財產歸屬來看,投保人享有合同處置權以及收益權,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以及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保險產生的分紅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丈夫買的這份保險,其中受益人是妻子,妻子幾年后可以獲得定期分紅,屬于預期利益,但不能要求丈夫支付該筆預期收益。目前尚無保險分紅,因此也不存在是否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