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于離婚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存在多份離婚協議,則應以哪份為準?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在民政部門備過案的離婚協議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之前有其他約定的除外。如果各離婚協議之間存在矛盾,則要根據不同案情作出不同判決。
張某與王某系夫妻,育有兒子張小天。幾年后,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前往楊浦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兩人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價值301萬元的住房,首付150萬元,房屋登記在張某、王某、張小天名下。在楊浦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張某與王某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載明:該住房歸男方張某和兒子張小天所有,王某放棄該房屋的產權,剩下的房屋貸款由張某承擔,并且約定兒子歸張某撫養。辦理完離婚登記后,王某卻拒絕讓兒子與張某一起生活,變更了孩子的撫養權。張某認為,前妻這種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自愿離婚協議書》,遂訴至法院要求兒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按照所得房屋的份額承擔房屋還貸義務。然而,王某否認了張某的說法,稱民政局的《自愿離婚協議書》只是形式上的協議,自己與張某實際上并不是按照這一協議履行的。在協議離婚的當天,二人另外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明確約定,王某名下的房屋產權無條件轉讓給兒子張小天,公積金由女方代扣,男方支付現金給女方,剩余房貸由張某負責償還。在這份協議中明確,所有離婚協議以該份為準。對于首付款的來源,張某與王某各有說辭。張某認為,首付款的150萬元是自己父母出資支付的,因此自己對該套房屋的產權變為六分之五,兒子享有的六分之一產權不變。王某辯稱,首付款中50萬元是張某父母借給夫妻二人買房的,剩下100萬元是前夫在其母親名下賬戶內做股票增值所得,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主張,自己與兒子應該各享有房子三分之一的產權。王某放棄的產權份額應該歸兒子所有,也就是張某只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產權,貸款依約定仍由張某承擔。張某認為,《離婚協議書》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綜合考慮本案爭議房屋總價款中一半由張某父母出資,以及雙方婚后還貸的情況,法院認定房屋產權份額中三分之二由張某享有,王某與兒子張小天各享有六分之一產權份額。最終,法院判決張某享有爭議房屋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張小天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剩余房貸由張某承擔。
滬律網提示:如果存在多份離婚協議,則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其為準;若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其他離婚協議書有涉及的,則該約定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王某表示放棄爭議房屋的產權份額,《離婚協議書》中則明確王某放棄的產權份額歸兒子張小天所有,兩份協議書就此問題并沒有矛盾之處,后一份協議是對前一份協議內容上的細化,應當以《離婚協議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