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舊社會的產物已經逐漸被時代淘汰,但是女方家人陪送嫁妝仍然是現代社會的人們舉辦婚禮時必有的一部分,那么嫁妝在夫妻離婚后是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呢?
鄭男與譚女經人介紹于與2015年登記結婚,隨后辦理了結婚儀式,在辦理結婚儀式時,譚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車。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16年4月開始分居。2016年5月初,譚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鄭男離婚。在訴訟中,鄭男表示同意離婚,并要求法院認定奇瑞QQ小汽車這夫妻共同財產。而譚女堅持認為該奇瑞QQ小汽車是她父母送給她個人的,所以應當是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方不能主張權利。法院審理認為,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因此該汽車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父母出資購買,雖只是登記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所以該汽車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分割。
滬律網提示:嫁妝并不同于彩禮,嫁妝可以視為一種女方對男方的贈與行為,因此要判斷嫁妝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要以是否已經登記結婚為界點。同時要注意嫁妝在法律中的地位與現實中是否辦了婚禮沒有關聯。
《婚姻法》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男女雙方是在登記結婚后辦理婚禮時,女方家人將汽車作為嫁妝,因此該嫁妝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贈與的,并且基于常理來說,此時的嫁妝應當是贈與夫妻雙方的,所以該汽車作為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