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是父母的心頭肉,父母都是疼愛自己子女的。但是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兒子還在哺乳期,妻子負氣離家出走三年未歸,丈夫苦等未果只得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責任,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2013年1月,阿良和阿紅經友人介紹相識。雙方交往一個月后便登記結婚,同年12月生育了一個兒子。婚后兩人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4年5月,阿良提出妻子阿紅能否幫忙照看姐姐的商鋪,阿紅以自己要撫養哺乳期的兒子為由拒絕,為此事夫妻兩互相指責對方不近人情。阿紅感到自己受了委屈,于是一氣之下撇下丈夫阿良和襁褓中的兒子離家出走,至今超過三年沒有回過阿良家,沒有盡到妻子、母親的責任。2017年12月,苦等無果的阿良希望結束這段不幸的婚姻,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雙方均認為無和好可能,應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阿良請求與阿紅離婚,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雙方婚生之子多年來跟隨阿良生活,為有利小孩健康成長,故隨阿良生活較妥。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準許阿良與阿紅離婚,雙方婚生之子由阿良撫養,阿紅對小孩享有探望權。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注重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或者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本案中離婚后判決孩子撫養權時考慮到女方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孩子應當由男方撫養更合適。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妻子阿紅在兒子還處于哺乳期內離家出走,使得孩子從小就得不到母親的關懷,并且阿紅三年內沒有回阿良家,可以認定為是分居,因此法院可準予離婚。因丈夫阿良起到了對孩子主要的撫養責任,孩子的撫養權應當歸屬于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