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各繼承人都認為自己的遺囑有效,那么遺囑人的遺產應該如何分割?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解釋到: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時,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多份遺囑中沒有一份是公證遺囑時,則按照各份遺囑所立的時間為序,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向某與孟某系舅甥關系。1986年,向某外公孟某某、外婆萬某某共同在酉陽縣鐘多鎮修建了一棟面積173.82平方米的房屋,登記在孟某某名下。2003年1月,孟某某死亡。2015年10月20日,被繼承人萬某某經律師立下代書遺囑,將房屋留給兒子孟某。2015年10月26日,萬某某治病出院后,重新立下遺囑,將訴爭財產指定由外孫向某繼承,遺囑上落款時間為2015年12月19日。2017年1月,萬某某死亡,孟某和向某舅甥倆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了糾紛,雙方均拿出遺囑,各執一詞。孟某表示向某手里的遺囑時間有問題,無法確定是什么時候立的,也無法判定誰前誰后,自己作為兒子,理應繼承父母的遺產。雙方爭執不下,向某一紙訴狀將舅舅告上法院。酉陽縣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兩份遺囑誰前誰后,成為庭審爭議的焦點。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初,侯某某到萬某某家做保姆,服侍萬某某。法院經向兩份遺囑共同見證人侯某某取證,證實被繼承人于2015年10月26日治病出院后寫下自書遺囑,將訴爭房產由原告繼承。根據原告提供的錄像,原、被告均認可侯某某在場。結合病歷記載時間,可以認定該份自書遺囑形成時間是在2015年10月26日之后,可以排除落款的時間瑕疵。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向某獲得該遺囑中房產六分之五的份額,孟某獲六分之一的份額。
滬律網提示: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在內容上相抵觸的遺囑,其中如果有公證遺囑的,則以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如果沒有公證遺囑的,以在時間上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因為遺囑忍可以變更或者撤銷之前所立的遺囑,但其中公證遺囑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兩份遺囑為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因此最終要以在時間上后立的自書遺囑為準,由向某繼承萬某某的全部遺產。但是遺囑中的房產有部分屬于孟某某,孟某某去世前也沒有留下遺囑,被告孟某享有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