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民劉先生在前妻生下兒子兩年后與其離婚,兒子由前妻撫養,劉先生要承擔撫養費,但是辦理完離婚手續后劉先生才知道兒子居然不是自己親生的,劉先生一氣之下起訴至法院,拒絕支付撫養費。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若法院承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則劉先生可以不用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劉先生和張女士系夫妻,兩年前張女士生下了一個兒子。張女士生下兒子不久后,雙方就因性格不合自愿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兒子小明(化名)由媽媽張女士撫養,隨同張女士一起生活,由劉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共同前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辦理離婚手續后,劉先生才知道小明并非自己的親生兒子。當時,張女士承認了這一事實,并向劉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認自己所生兒子小明為“婚內私生子”,不是劉先生的孩子。劉先生為此訴起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劉先生與小明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存在,并解除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二款,劉先生無須對小明承擔支付撫養費等義務。面對起訴,張女士并不否認劉先生主張的事實,也對他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是卻拒絕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經劉先生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先生、張女士與小明進行親子鑒定。因張女士未按通知時間帶兒子到達現場,司法鑒定中心無法進行鑒定,只好向法院退鑒。后,張女士在法院告知相關法律后果后,仍表示拒絕鑒定。湖里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提供了張女士簽名的《承諾書》證明其與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張女士未提交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并當庭承認小明與劉先生不存在親子關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小明和劉先生不存在親子關系。小明非劉先生親生子,張女士亦同意無需劉先生支付撫養費,對此法院予以照準。
滬律網提示:親子關系并不是確定父母子女關系的唯一標準,養父母與子女、繼父母與子女之間都可以形成父母子女關系。有父母子女關系的存在,就意味著父母要承擔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也要承擔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根據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則,可以認定劉先生和小明不存在親子關系,也不存在父母子女關系,劉先生也無需再支付小明的撫養費。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書已經簽訂,但是經過法院的判決以及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可以變更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