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何時生效,一般認為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離婚協議從雙方簽訂之日起就生效。那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處理等條款應當自雙方簽訂離婚協議之日起就生效,不受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備案的影響。
盛某與姚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盛某與姚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載明: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姚某一年內返還盛某首期房款三十萬元、生活費十五萬元。盛某與姚某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并捺印。協議簽訂后,盛某與姚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事宜,并在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無財產分割、婚后無子女、無債權債務。一年后,姚某未按《離婚協議》約定,支付盛某四十五萬元。盛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協議效力,并履行協議約定支付其四十五萬元。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盛某與姚某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盛某與姚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姚某一年內返還盛某四十五萬元首期房款、生活費,屬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姚某給予盛某的補償金。雖然《離婚協議》未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但雙方在該協議上簽字確認。并且,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協議,未涉及到此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盛某在離婚時也未分得任何財產。所以該離婚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協議約定期限屆滿,但姚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屬違約行為。遂依法判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裝修費、生活費共計20萬元。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時的意思表示以及離婚后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當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發生效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就發生了效力,而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生效要件。因此本案中的離婚協議雖然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備案,但仍對雙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