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考慮到孩子的成長,雙方都沒有離家,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是男方有了新的女友,女方知道后便與其發(fā)生了口角,最終演變成爭奪孩子的撫養(yǎng)權。上海婚姻律師認為能夠最大程度的保護子女的利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婚姻的確已經(jīng)走到了盡頭,矛盾無法調解,繼續(xù)糾纏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好處。
男子徐某與女子詹某2015年協(xié)議離婚,但為了孩子,雙方并未分家。兩年間,雙方雖因瑣事意見不斷,但為了正在上初中的兒子安心學習,兩人能讓則讓,盡量壓火。今年3月8日晚,徐某接了通電話沒打招呼便獨自出了門,直到次日凌晨0時30分許才到家。詹某詢問后得知前夫是去見女友,頓時大發(fā)雷霆,與徐某吵了起來。“你就是不愿意留一個家給兒子,好的,孩子今后我來撫養(yǎng),不用你管。”徐某聽后也怒了,堅決不同意將孩子拱手相讓。矛盾一觸即發(fā),雙方在家中動起手來,導致徐某臉上輕微劃傷。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分局沈家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趕到兩人位于楠竹林某小區(qū)的家中,對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情緒趨于穩(wěn)定。詹某表示,當初離婚時孩子即將步入初中,因為不想影響孩子升學,所以就沒將此事告訴孩子,慢慢的,她又因舍不得孩子,一直未從徐某家中搬離。
詹某認為,徐某一旦有了新的情人就不會專心照顧兒子,致使孩子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所以她想把孩子爭取過來,自己帶自己養(yǎng)。最終,通過法院、民政局與公安機關的共同調解,孩子歸女方詹某撫養(yǎng),雙方不再發(fā)生糾紛。
滬律網(wǎng)提示:父母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關系仍然存在,父母仍要繼續(xù)履行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要最大程度地為子女的利益考慮,離婚后不分家也是對孩子的一種保護,但是也要根據(jù)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徐某與詹某已經(jīng)協(xié)議離婚,兩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詹某不能再干預徐某自由戀愛的權利,但是從本案的情況看,徐某的行為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維護家庭關系和兒子的成長,盡早明確撫養(yǎng)權的歸屬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