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企業的變更也隨著變得日益頻繁,因此當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會隨之發生變化嗎?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指出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011年3月,于某進入某機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3月,A公司因業務變化以分立方式臨時成立某貿易B公司和某技術開發C公司,此后A公司注銷。于某作為原A公司銷售部的員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繳納社保費、發放工資。于某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均與原勞動合同一致,未有變化。于某曾向B公司提出重新訂立勞動合同,B公司答復,其與A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由其與B公司繼續履行,無需再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于某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多次協商無果。2013年1月,于某申請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認為于某原系A公司員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A公司注銷以后,于某的實際工作單位為B公司,于某與A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由B公司承繼,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因此應視雙方之間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需重新訂立。于某以此為由要求B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仲裁請求,于法無據。因此對于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用人單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公司的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公司的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表示:當用人單位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通過新用人單位承繼的方式繼續和勞動者履行原勞動合同,按照原先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這保證了勞動者不會失業,也保障了新產生的用人單位能夠正常地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