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夫妻結婚后,丈夫才發現妻子曾經患過精神疾病,便將已經懷孕兩個月的妻子送回了娘家,還向法院起訴,主張婚姻無效或者要法院判決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只有在婚后尚未治愈,嚴重影響夫妻生活時,才能認定為婚姻無效。
2016年初,大張(男)與小李(女)在工廠打工時相識并戀愛,不到半年二人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浪漫甜蜜愛情被現實婚姻生活代替,夫妻二人經常因為一些瑣事發生爭吵,小李變得非常容易激動,有時還會對大張口出惡言、臟話,大張不明所以,難以忍受還打過小李。2017年,小李精神狀況繼續惡化,去醫院就診發現,小李的精神分裂癥復發。大張這才知道,原來小李婚前得過此病。兩人談戀愛時,小李經過治療看起來與常人沒什么不同,他才沒發現,小李也沒告訴他得過病的事。大張無法接受這個現實,遂將小李送至其娘家。此時小李經醫院確診已懷孕二個月,暫由娘家照顧、治療,大張知道這個情況后,拒絕了小李娘家要求將小李接回的請求,同時起訴小李,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或者要求法院判決其與小李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李雖然婚前曾患精神分裂癥,但經治療已經治愈,正常參加工作,戀愛期間、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以及婚后一段時間的精神都是正常的,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張與小李締結的婚姻關系是有效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大張要求宣告二人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大張一時無法接受小李患精神分裂癥的事實,就想起訴離婚,法院不認定“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不支持大張要求與小李離婚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疾病如果是處于持續的狀態,在婚后也沒有治愈,影響夫妻生活的情況下,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才屬于無效婚姻。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已經治愈,在結婚時精神正常,不處于發病期,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兩人結婚時小李的精神疾病已經治愈,婚姻系有效;另一方面,小李已經懷孕,大張作為男方在這時候也不能提出離婚。大張應當將小李從娘家接回,照顧小李,盡到丈夫應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