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向鄭女士借款40萬元,丁先生離婚后,鄭女士便起訴要求丁先生及其前妻周女士還款,但是鄭女士與丁先生之間的關系讓這起本是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變得復雜。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認定夫妻債務要注意區分該債務是用于夫妻一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生活。
鄭女士在起訴中稱,2004年9月丁先生以家里要購買汽車、房屋正在裝修為由向鄭女士提出借款。鄭女士考慮到與丁先生曾經是同事、現在是好朋友關系,就答應借款。后鄭女士將40萬元匯入丁先生帳戶,丁先生向鄭女士打了收條,承諾三年內還清借款。借款到期后,鄭女士多次要求丁先生還款,丁先生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鄭女士以丁先生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利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丁先生、周女士還款40萬元,并負連帶償還責任。案件審理中,鄭女士、丁先生均在澳大利亞,只有周女士出庭應訴,周女士認為涉案的40萬元借款系丁先生的個人債務,應由丁先生個人償還。周女士舉證證明其在與丁先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鄭女士即與丁先生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此案是鄭女士與丁先生惡意串通。法院審理查明鄭女士直接卷入了丁先生與周女士的家庭糾紛之中,并因與丁先生有較密切的關系而使周女士與丁先生發生矛盾,丁先生向鄭女士借款40萬元,系為支付對周女士的離婚補償費。法院認為40萬元的債務雖產生于丁先生與周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因債務性質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性質及夫妻間家事代理的特征,鄭女士在借款中也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該債務不得外延至其他非舉債之主體,故不對周女士產生法律上的溯及力,周女士沒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鄭女士作為債權人,其與丁先生之間的債務仍受法律保護,法院判決丁先生個人償還鄭女士40萬元。
滬律網提示: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有法律關系的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適用于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本案中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著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且明知該債務是債務人用于個人使用,因此債權人向債務人的前妻索要借款的主張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丁先生向鄭女士借款的40萬元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支付對周女士的離婚補償費,因此這筆債務應當認定為丁先生個人的債務。丁先生與鄭女士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鄭女士對這筆債務的用途應當是明知的,故不得再向周女士索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