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恩愛的夫妻,但是妻子不甘心只在家照顧女兒,想擁有自己的事業,丈夫對此很反對,最終妻子一人前往北京就業,三年后才回家看女兒,夫妻感情也走到了盡頭。丈夫借此要求分割妻子和其家人在北京的房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諸如房產的認定,婚姻法司法解釋對不同情形做了不同的規定。
2005 年,張霞(化名)和趙天琪(化名)登記結婚,張霞辭去財會工作,一心在家做賢妻良母,趙天琪在事業單位做小科員。一年后女兒出生,倆人漸漸因家庭瑣事爭吵。2014年,張霞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可趙天琪不讓張霞去上班,兩人爆發矛盾,張霞獨自去北京就業。2017 年,張霞回來探望女兒,趙天琪提出離婚,并要求平分張霞在北京價值百萬元的房產和股票等,并以自己要撫養女兒為由,要求多分。近日,哈市道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女方遞交了北京房產的出資證明,舉證該房產首付 38 萬余元系母親賬戶匯款至開發商,出資人為自己父母,每月貸款也是從自己工資卡中劃出。經法院審理認為,婚生女由趙天琪撫養,張霞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其18歲時止。關于爭議房產,因首付款系張霞父母出資,故法院認定為張霞個人房產,不予分割。趙天琪要求撫養女兒,家庭財產適當多分的請求法院予以考慮。張霞擁有的股份,屬夫妻共同財產,總價值 18 萬余元,判張霞需給付趙天琪股票市值的折價款10萬元。
滬律網提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不得分割。這是為了保護贈與合同、遺贈等的個人專屬性,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并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動產,視為是對該方的單獨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張霞在北京的房產系其父母出資,并由其個人償還貸款,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趙天琪無權就此房產進行分割。但是張霞在2014年至2017年之間和趙天琪分居,也沒有對女兒盡到撫養的義務,存在著一定過錯,應當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要照顧趙天琪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