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因男方沒有住的地方,兩人還是住在一起,一段時間后兩人想舊情復燃,就復了婚,但是復婚后兩人再次離婚。分分合合的感情和婚姻,也引起了兩人對房產分割的糾紛。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如果在婚后沒有特別約定的,離婚時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張某因感情不合與妻子黃某協商離婚。為使妻子黃某同意離婚,張某作出很大讓步,同意把婚后購買的房產分歸黃某所有,隨后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并將房產過戶至黃某名下。由于張某找不到住房,離婚后兩人仍住在該房子內。后來兩人又登記復婚。復婚后兩人感情再度破裂,黃某提出離婚,張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對房產進行分割。兩人因對房產分割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張某訴稱:房產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當初離婚全給黃某并非出于自愿。雖然離過婚,但又復婚了,配偶及房產均是原來的狀態,沒有變化,應將該房產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應分得該房產的一半。黃某辯稱:該房產是她的婚前財產,張某無權要求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房產分給黃某并過戶至黃某名下,該房產已全部歸黃某所有。后兩人雖又復婚,但該房產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成為黃某復婚前的個人財產。依《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因兩人復婚后并沒有把該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張某復婚后再離婚,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法院遂在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駁回張某要求分割房產的主張。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記制度,即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無論是結婚、離婚還是復婚,都需要經過登記,才能實現婚姻關系在法律上的形成或者變更。除非有登記錯誤等法定事由,否則登記后不得撤銷。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后婚姻解除,因此在離婚后至復婚前期間,也屬于婚前。因此本案中張某與黃某第一次離婚后,房產歸黃某所有,因此在復婚后該房產系黃某的個人財產,第二次離婚后,張某不得就該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