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正準備和女友結婚時,卻被告知女友懷上了別人的孩子,無奈之下,男子還是選擇了和女友結婚,婚后兩人過的并不幸福,很快就離婚了。離婚后,男子越想越氣,便將1歲多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親子鑒定費和精神損失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的糾紛,應當在男女雙方之間解決,不應當涉及到子女。
阿輝認識了比他小7歲的海寧姑娘小橙,兩年后確認戀愛關系,沒幾個月就決定結婚了。但婚前小橙對阿輝坦白說,自己懷孕了,但孩子不是他的。滿懷幸福憧憬的阿輝如同遭遇了晴天霹靂,內心掙扎糾結了一段時間,阿輝心想畢竟自己心里還愛著小橙,也為了小橙的名譽著想,于2014年5月和小橙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為工作原因分居杭州上海兩地。分居期間,阿輝提出想要一個屬于兩人的孩子,但是小橙當時懷著孩子,內心難免有心理陰影,不想提孩子的事情。就這樣,兩人漸漸地產生了分歧。2014年12月,小橙在上海生下女兒晶晶,阿輝沒有到場。2015年4月,兩人感情走到了盡頭,協議離婚,孩子歸小橙撫養。
離婚后不久,阿輝和小紅打算組建新的家庭,對于和小橙的婚姻以及孩子的事情,阿輝也對小紅和盤托出。阿輝說:“小紅要我證明我的說法屬實。而且孩子慢慢長大,如果我還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對我的財產和社會聲譽等方面都有影響。”
2015年10月,阿輝、小橙帶著孩子前往司法鑒定所,對阿輝和晶晶之間的親子關系進行鑒定,根據DNA分析結果,顯示阿輝不是晶晶的生物學父親。2015年12月,阿輝向海寧法院起訴了晶晶。庭審中,小橙對親子鑒定的結果表示認同,但小橙認為,阿輝在婚前就知道晶晶不是自己的孩子。另外,在婚后及懷孕期間,阿輝并沒有對小橙有經濟付出。何況自始至終晶晶沒有侵害阿輝的任何利益,完全不該賠償什么。經審理,法院采納了具有資質鑒定機構的醫學鑒定所的鑒定,確認了阿輝不是晶晶的生物學父親,兩者不存在親子關系。法院認為,晶晶尚屬嬰幼兒,也沒有侵犯阿輝的權益,所以阿輝要求無辜的晶晶承擔鑒定費和賠償損失,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有悖人情倫理,故對阿輝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我國法律中的子女采取的是廣義之說,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了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繼子女等。因此本案中阿輝在明知晶晶不是親生子女的情況下,而與小橙結婚,應當推定阿輝和晶晶之間有一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但兩者間的權利義務可以加以限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小橙雖然在結婚前懷上了別人的孩子,存在著一定的過錯,但是兩人當時尚未結婚,阿輝也選擇了原諒小橙,因此不構成婚姻法中的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過錯,并且阿輝也不得以此起訴晶晶,這有違常理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