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都是再婚,妻子還帶了和前夫所生的兒子,再次懷孕后丈夫卻因病去世了,妻子肚子里的孩子也成了遺腹子,妻子生下了小兒子,支撐起了整個家庭。但是,在這家人獲得拆遷補償款時,丈夫與前妻的兒子也想分得一部分的補償款,這讓這個家庭陷入了糾紛和困境當中。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繼承關系不能簡單地以通俗的觀點看待,發生糾紛時法律是唯一的依據。
張杰(化名)和李芳(化名)原系夫妻,生有一子張小勇(化名),2008年兩人協議離婚,兒子張小勇由前妻李芳撫養。一年以后,張杰與來自農村的離異女子劉穎結婚。婚后,她與前夫所生之子劉小剛(化名)隨夫妻倆共同生活。而張杰的父親早逝,老母親孫敏(化名)則獨自生活。張杰和劉穎再婚后,一直沒有再要孩子。2015年年初,劉穎突然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兩個月后,張杰突發疾病去世。張杰去世后,劉穎強忍著悲痛生下了小兒子張小剛(化名)。2017年年底,劉穎所住的房屋外張貼了拆遷公告,原來,因為市政建設發展,他們所在的這片區域已經納入了拆遷范圍。詳細了解拆遷政策后,劉穎決定用這套房屋拆遷的款項,到郊區置換個小房子,剩余的錢用來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可正當她要去簽訂拆遷協議時,張杰與前妻的兒子張小勇找到了她,稱這房子,也有他的一部分。江岸區法院辦案法官介紹,當時劉穎感到不解,這房子是她和張杰婚后一起買的,為什么張小勇要分份額?帶著這些誤解,雙方矛盾越積越深,完全沒法協商,張小勇一氣之下,將劉穎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分割這套房屋。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對遺產進行了確定。法官了解到,張杰名下僅有的這套房屋是他與劉穎再婚后一起購買的。劉穎介紹說,劉小剛的生父是因肝癌去世,對于喪偶而并非離婚的家庭來說,劉小剛幼年的唯一依靠只有母親劉穎及其再婚配偶張杰,同時,從劉小剛與張杰生前的生活照片來看,他們的確有共同生活的事實,而且張杰的殯葬事宜也都是由劉穎、劉小剛共同操辦的。于是綜合以上事實,法院判定劉小剛對張杰的遺產也享有繼承權。法院綜合酌定,對于作為被繼承人張杰遺產的房屋50%的產權份額,由劉穎享有其中14%的份額,張小勇、張小剛、孫敏、劉小剛各自享有9%的份額。
滬律網提示:繼承法中的子女采取的廣義的含義,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只要是和被繼承人存在血緣關系的子女都可以主張繼承權,且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杰的子女包括:張小勇,因為與前妻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劉小剛,作為張杰的繼子并且和張杰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張小剛,作為遺腹子,其繼承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