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中規定了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是在實際當中,有了遺囑并不會都按照遺囑繼承,因為有些遺囑是無效的,而有些遺囑即使是有效的,也要按照法定繼承,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遺囑繼承中首先遺囑必須是有效的,其次遺囑中要有明確分配遺產的內容,內容不明確的遺囑也不能作為繼承的依據。
陸某和仇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四個子女。妻子陸某于2015年死亡,丈夫仇某于2016年死亡。后為繼承遺產事宜,仇三(女)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庭審中,其中的一個子女仇二(男)提交2006年12月29日仇某親筆書寫的遺囑一份,該份遺囑正面載明:“把房子分作六份,四個子女及兩個孫子平分,可分作6份”,其中的“6”被改動過。該頁紙背面載明“以上這個遺言遺漏了一重要問題或者是沒有考慮周到的問題,即我二老百年后,房子歸誰?我們有三種考慮,即年老病重誰來照應(包括臥病在床、不能自理、吃飯要人喂、大便要處理等等)服侍的人不怕苦不嫌煩、不怕臟,誰來服侍房子就送他,哪怕他是外人。第二種是房子給困難戶。第三是將房子賣掉,按繼承人6位來平分。可能皆大歡喜,或者還有意見?不如四個人分好。2007年9月補充。”本案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處理。被告仇二提交的遺囑背面第一行載明“以上這個遺言遺漏了一重要問題或者是沒有考慮周到的問題”,表明2007年9月補充遺言背面內容承接2006年12月29日遺言正面內容,系是2006年12月29日遺言的延續和補充,遺言的正面和背面內容應當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該遺言背面載明的內容表明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對遺產如何分配未形成確定性意見,該遺囑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對于被告仇二要求按照該遺囑分配遺產的意見,法院最終不予支持,本案按法定繼承來處理。
滬律網提示:遺囑是遺囑人在生前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遺囑人死亡前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對遺囑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但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遺囑才有效。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遺囑是有效的,并且以2007年9月補充后的內容為準,但是這使得遺囑并沒有明確如何分割遺產,只是注明了分割的多種考慮,因此本案中的遺產仍應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各繼承人都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