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發現沒有結婚證原件,這時候才想起兩人當時結婚時是找他人代辦的結婚證,法院最終認為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兩人的婚姻有效。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雖然婚姻登記中的瑕疵,會給婚姻效力的認定帶來諸多問題,但是會不會從根本上影響婚姻的效力要個案分析。
陸某與妻子胡某于1993年相識,后按當地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女方到男方家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后,陸某委托他人在當地鎮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夫妻并未到場。婚后,二人生育了兩個女兒,日子過得還算舒心。直到2013年,胡某認為丈夫外面有人,并漸生矛盾。在一次大吵后陸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時,二人均未能提供結婚證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檔案資料。而據鎮政府原經辦人回憶,陸某與胡某確實在其手上領取過結婚證,但并非他們本人辦理的。通州法院審理認為,陸某和胡某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明知結婚證是請他人代辦,也拿到結婚證,并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而由于胡某不愿意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駁回陸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婚姻根據效力可以分為有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無效婚姻。其中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結婚的形式要件要求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結婚登記必須是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委托他人。本案中雖然陸某和胡某的結婚證是他人代辦的,但是雙方也拿到了結婚證并共同生活,并且當時是1993年,事實婚姻仍然存在,故此陸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