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意外后癱瘓,只能臥病在床,被接到了哥哥家生活,妻子近十年來辛苦工作,承擔起照顧家庭的重任。今年妻子終于無法再忍受這樣的生活,向法院起訴離婚。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夫妻感情的破裂的情形有很多,像上訴案例中的情況,法院應當結合具體事實作出判決。
原告張某(女)與被告馬某(男)經介紹相識,于1998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現已成年。2009年被告馬某乘坐由其哥哥駕駛的汽車外出時發生車禍,導致全身癱瘓,一直臥床至今,但意識清醒。出事后被告由其哥哥接到龐口鎮安家莊照顧。被告車禍后在北京住院2個多月,花費三十多萬的醫藥費,為此張某借債累累。多年來張某獨自支撐著家庭,既要辛辛苦苦工作掙錢還賬,還要撫養孩子,抽空還去看望被告,至今還有19萬債務沒有還清。現在雙方已分居將近十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此張某向高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離婚。今年3月27日,立案庭接到訴狀后,認為可以通過訴前調解解決,經過詳細了解原告情況,認為原告多年來早已身心俱疲,在經過多次電話與原被告溝通后,調解法官李珊珊、李浩南于4月8日到被告住所,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經過耐心講解之后,被告同意離婚。至此,原被告的孩子已成年,不涉及撫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處(價值19萬元)歸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債務19萬元由原告承擔,雙方同意離婚。在確認調解筆錄無誤后均簽字認可,該案得到妥善化解。
滬律網提示:夫妻之間互有扶養的義務,本案中丈夫癱瘓臥床至今,妻子近十年來一個人照顧整個家庭,可以說是盡到了扶養的義務,但是夫妻之間已經分居了這么多年,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極為薄弱,從法律上看是可以離婚的。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雖然在丈夫臥病在床的情況下,妻子起訴離婚,顯得有違人道,但是從這個案件上看,妻子已經照顧丈夫和家庭近十年,并且舉債累累,而且也沒有和丈夫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已然很難再維系,法院判決離婚由可取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