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最自然、最原始和最重要的關系,子女和父母之間互相負有權利和義務。因此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要尊重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同時也要尊重父母在婚姻上的選擇,尤其是在父或母一方在再婚的時候不得進行干預,損害其婚姻權利。
2001年6月,50歲的張某嫁給了家住延慶的林某,二老也算老來伴,可惜好日子不長,張某的兩個不孝的兒子隔三差五的就來林某家里鬧騰,吵鬧著要把老媽接走,話里話外的意思是給點錢就不在這鬧了,沒有辦法的林某把他自己那點低保金和兒女給的生活費都給了他們。雖然張某也深知是自己不爭氣的兒子的過錯,可是張某也是軟性子,兒子說什么就做什么,即使知道是錯的也不拒絕。但是更過分的事還在后面,張某的兒子拉著張某去法院起訴離婚,林某詢問張某的兒子原因,其實還是錢,只要給錢就可以撤訴,不離婚。就這樣來來回回張某提起了三次離婚訴訟,而林某也搭進去小50萬,林某的兒女決定不可以在這樣下去,林某面對這樣的情況,也是心灰意冷,決定訴訟離婚,但又擔心離不掉。林某的代理律師周律師認為,雖然結婚登記中只有兩個人的名字,但確實是兩個家庭的碰撞,張某子女的行為雖然不能代表張某的意思,但張某的放任和不阻止,也是對婚姻的一種不負責,且多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挾林某,故法院理應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最終法院采納周律師觀點,解除二人的婚姻關系。
滬律網提示:婚姻自由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婚姻問題享有充分自由的權利,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對其進行干預,妨礙當事人對婚姻的自由選擇。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保障婚姻自由,不僅是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而且維護了良好的家庭關系,維系了社會的穩定和長久發展。本案中張某的兒子多次逼迫母親離婚,并以此為由向林某索要財物,嚴重影響了張某和林某的婚姻,導致兩人最終離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