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訴離婚都是判不離,第二次絕大多數都是判離,從筆者代理的許多案件來看,確實也出現第一次判離的概率很小(具有法定離婚理由和調解離婚除外),而第二次判不離的概率同樣也很小的情況。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同意離婚和不同意所占比例經常是差不多,這也就意味著,在第二次訴訟中,盡管很多人不同意離婚,但法院最終還是判決準予離婚。結合規定精神來看,法院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是夫妻關系沒有改善(常見的是分居)、互不盡夫妻義務。而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判決離婚往往就是由于被告方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系有改善的情形(體現在盡了夫妻義務)所致。我們知道夫妻義務體現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衣、食、住、行。只要被告留意,肯定可以提供出雙方關系有改善的事實或者證據材料,比如在張某訴李某離婚案中(第二次起訴),李某提供的證據證明,在第一次離婚后,張某還經常做飯給自己吃,雙方之所以沒有住在一起,是因為張某要照顧孫女(這一事實雙方沒有爭議),我作為李某代理人,結合前面的事實,闡述了雙方感情并沒有徹底破裂,法院依法沒有準予張某離婚請求。再如趙某訴王某離婚一案(也是第二次訴訟),趙某訴稱王某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王某到他單位大吵大鬧,所以堅決要求離婚,王某提供的證據卻是,趙某不給家里一分錢,致使孩子生病無錢看,上學也很困難,王某找趙某目的是希望他解決孩子的撫育問題,并希望能和趙某生活在一起,以不斷改善雙方的關系,作為王某代理人,我強調了王某的行為不是惡化夫妻關系,而是改善夫妻關系,她的本意和出發點都是好的,法院最后沒有準予趙某離婚要求。從上述案件處理結果來看,兩次訴訟相隔的6個月時間只是判決離婚的一個因素,不是絕對的,只要被告不想離婚,并有意改善和維持這個家庭,獲得不離的結果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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