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需要對由哪方撫養子女,撫養費如何分擔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則需要由法院進行判決。其中撫養費的確定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不會因父母的夫妻關系解除而消滅,除非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其中一方承擔,否則雙方都要盡到撫養義務,直接撫養子女或者承擔撫養費。
原告黎子某系黎某與被告劉某的婚生子,原告黎子某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黎某與劉某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黎某與劉某離婚;婚生子黎子某由黎某撫養,劉某無須承擔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費用,劉某有權探視黎子某。2016年5月23日,原告黎子某將其母親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被告劉某以其與黎某離婚時,離婚協議約定其不承擔子女撫養費,離婚時其也未分得財產為由不同意支付撫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2月25日,黎子某的法定代理人黎某與劉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劉某無須承擔黎子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費用,此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如果承擔撫養費的黎某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黎子某可以向協議約定的無需承擔撫養費的劉某要求支付撫養費。但是黎某沒有舉證證明其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黎子某正常的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的情形存在;庭審中黎某陳述其離婚后其生活和經濟收入沒有發生變化,劉某陳述離婚后其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據此,對黎子某要求劉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黎子某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要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夫妻在離婚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并且承擔全部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父母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協議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如果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的基本費用,會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該約定無效。本案中的離婚協議約定并沒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