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法官都會注重調解,盡一切可能調解夫妻雙方不離婚或者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這有利于維護婚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也有利于促進司法的人道主義和公平。但是在西青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法官不僅不準予原告撤訴,最后還判決雙方離婚,這是怎么回事呢?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男)訴被告高某(女),要求離婚。原告王某系再婚,被告高某系初婚,雙方婚前均無子女。2016年10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均在津工作、生活,雙方自2017年11月開始分居。原告于2017年11月底將婚生女交由原告父母,并隨父母在河北省生活至今。被告在此期間一直要求看望并撫養婚生女,但均被拒絕。2018年2月,原告王某因與被告高某感情破裂,起訴至西青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并主張婚生女的撫養權。被告方面陳述,雙方主要矛盾系原告家人過多干涉兩人家庭生活所致,被告同意離婚,但主張婚生女的撫養權。令人意外的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完畢后,原告提出了撤訴申請。西青區人民法院楊柳青法庭的法官沒有為了結案而結案,而是敏銳地察覺到原告撤訴可能另有目的。經調查發現,庭審結束后,原告從其他途徑了解到,因婚生子女未滿兩周歲,法庭有可能不會判決歸他撫養。而撤訴后,原告可以繼續維持婚生女由原告父母撫養的現狀,這樣一來,被告不僅不能離婚,還無法親自撫養教育女兒??紤]到原告撤訴的理由系為了規避法律規定,不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且一旦準許原告撤訴,將對被告及婚生女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法官在與原告進行溝通和說明后,依照法律程序,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在確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養。
滬律網提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總結,父母離婚后,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情形或者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且不會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的影響,則可以由父方撫養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注重保護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因此根據一般的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在父母離婚后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本案中王某因不想高某獲得女兒的撫養權而撤訴,并且綜合來看,高某更適合撫養,法院不準高某撤訴并判決離婚的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