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生下孩子后,妻子因丈夫沒有盡到照顧家庭的責任而外出打工,兩年多的時間里,夫妻分居,妻子便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丈夫拒絕離婚,并有悔改之意,法院最終也沒有判決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法院在夫妻一方拒絕離婚,感情仍有挽回余地的情況下通常不會準予離婚。
據女子小賢介紹,在2010年,她和相戀多年的小雷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一年后,小賢生下了一個女孩。但婚后小雷沒有承擔起作為丈夫和父親的責任,支撐起家庭的責任自然落到了小賢身上,于是小賢選擇外出務工賺錢養家?;楹蟮谄吣辏J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小賢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女兒也由自己撫養,小雷則每月支付其撫養費800元。法庭上,被告小雷辯稱,他與妻子小賢的感情并未破裂,雙方是相戀多年才結婚,并明確表示希望共同撫養孩子。在小賢外出務工的兩年多時間里,小雷曾多次上門要求妻子原諒,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賢與小雷經登記結婚形成合法婚姻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現小賢訴請離婚,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小賢的離婚訴訟請求。法官表示,該案重點在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滿二年是否必須判決準予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需滿足三個條件:因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分居的狀態連續;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該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居滿二年,但雙方經自由戀愛結婚,并生育一女孩,并無大矛盾。同時,原告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該案結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婚姻的實際狀況,認為夫妻尚有和好可能,遂駁回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在訴訟離婚,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破裂,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法院經調解無效后,若有相關情形的,則可以判決離婚,因此調解是前置程序,法院沒有經過調解的,不得直接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指的是夫妻雙方原本的感情就不和而分居,并且分居時間已經滿兩年,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工作等原因分居的,則不算此種情形。本案中小雷和小賢的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法院不準予離婚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