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現在人們交流、傳遞信息等都可以通過數據的傳遞來實現。這也引起了一些繼承法領域的變化和矛盾,比如打印的遺囑是否有效?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認為打印的遺囑可以視為自書遺囑或者代書遺囑,要結合案情具體適用,立法者也應當充分考慮這一塊內容。
徐老漢夫婦有兩子一女。2004年,徐老漢立下一份遺囑,決定把居住的老樓房全部贈予女兒,但該遺囑上沒有徐老漢妻子的簽名。2007年,徐老漢的妻子去世后,徐老漢又立下一份遺囑,決定將居住的老樓房分三份給自己的兩子一女。該遺囑為電腦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漢和其子女的簽字。徐老漢去世后,徐老漢的小兒子將爭議房屋以13.8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徐老漢的大兒子認為按照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其本人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份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其中的4.6萬元遺產。在訴訟中徐老漢的女兒同意把自己應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徐老漢的小兒子所有。法院經審理認為: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因為沒有其妻子劉某的簽名,徐老漢對爭議房屋僅有二分之一的產權,遺囑中處分劉某財產部分內容無效。2007年的遺囑草稿原告、被告均無法提供,雙方對草稿系誰書寫陳述不一。該遺囑系打印機,但該打印機不能證明系徐老漢本人打印的,應認定該遺囑系代書遺囑。因該遺囑無見證人及代書人簽名,故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因此,在徐老漢妻子劉某去世后,徐老漢與二子一女各繼承該房屋1/8的份額,徐老漢對該房屋共有部分及所繼承的份額按照2004年徐老漢所立的遺囑,應由其女兒全部繼承。其女兒又轉讓給徐老漢的二兒子,故原告徐老漢的大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1/8的份額,被告徐老漢的二兒子應繼承爭議房屋7/8的份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房款17250元。
滬律網提示:法定的遺囑形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原則上最能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自書遺囑要有效,在形式上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由本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現行繼承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對打印的遺囑的法律效力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隨著打印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們也不能一概而論地否定打印的遺囑的效力,應當從遺囑人在立下打印的遺囑時是否具有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遺囑形成過程等方面綜合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