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對于孩子來說,不管是跟哪一方生活,心靈上都會受到一定的傷害,尤其是子女尚處于年幼之時。因此,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院在離婚案件的調解過程當中,對子女撫養權的問題要慎重考慮,從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盡量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近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員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夫妻離婚導致的撫養糾紛案,為孩子爭取到更多的撫養費,更好地保障了孩子的權益。陳某與其妻黃某均是莆田人,2011年10月經人介紹而一見鐘情,迅速墜入愛河。2012年3月,倆人辦理結婚登記。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盡如人意。他們只交往了寥寥數月,對雙方脾氣愛好等都不夠了解,缺乏共同語言,如今住在同一屋檐下更是相互看不順眼,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婚后不久,黃某便發現自己懷孕了,盡管生活中夫妻倆爭吵不休,但新生命的到來還是讓夫妻倆充滿期待,希望孩子的誕生能給婚姻生活帶來更多的歡樂。2012年12月,在夫妻倆的期待下,黃某產下一名女嬰。女兒出生后,夫妻倆作為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越來越重,生活中的瑣事也越來越多,期待的歡樂生活不僅沒有來臨,反而因為瑣事愈吵愈烈。2015年5月,陳某與黃某再次發生爭吵,黃某一氣之下瞞著陳某帶著女兒回娘家居住。陳某知曉后,心急火燎地跑到丈母娘家想要接回妻女,被黃某拒絕。陳某心知黃某怒氣未消,只能任由黃某住在娘家,倆人開始了分居的生活。在黃某回娘家期間,陳某因思念女兒曾多次要求探望,但都被黃某拒絕。2016年9月,4歲的女兒到了上幼兒園的年紀。為了不影響孩子上學,陳某要求黃某一同到派出所為辦理戶籍手續,但黃某堅決不予配合。自2015年至今,陳某和黃某因雙方感情不和已分居長達3年。對于這種婚姻狀況,陳某心灰意冷,向黃某提出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撫養費由其自行承擔。而黃某認為孩子不滿10周歲,且長期跟隨她生活,她帶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今年5月,雙方僵持不下,便到荔城法院進行調解。
滬律網提示:父母離婚時,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隨母方生活,因為母親更有利于哺育子女;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若不能再生育或者與子女生活的時間較長,可以優先考慮。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兩年,法院如果經調解無效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準予離婚。至于女兒的撫養權歸屬,首先還是應尊重女兒自己的意思,其次從客觀上看,女兒與黃某生活的時間更長,由黃某撫養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