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通常還對房產等財產一并進行分割,有的夫妻會將房產贈與子女,但如果父母在房屋尚未過戶時后悔了,還能撤銷贈與嗎,尤其是面對當下房價每日持續上漲的情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如果涉及到房產所有權的變更的,判決生效之日起所有權就變更了,不用再等到辦理過戶之后。
1995年,徐女士與丈夫李先生所在的單位實行福利分房政策,根據該政策,徐女士一家認購了位于寶山區的一套房屋,但產權只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2001年,徐女士與丈夫李先生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至寶山區法院起訴離婚,后來經法官主持調解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由寶山區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約定,雙方將李先生名下的單位分房贈與女兒小李。2017年1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然而,因為種種原因,李先生名下的房產一直未能過戶至小李名下。眼看滬市房價一路上漲,對于當初將房產贈與女兒的事,徐女士有些后悔了,她認為,離婚時約定將房屋贈與女兒,是自己一時沖動的行為,且在女兒沒有支付對價、房產也沒有進行物權歸屬變更前,自己有權撤銷贈與,重新確認在房產中的份額。于是,經過再三考慮,徐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為其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確認其在該房產內的份額為共同共有。女兒小李等被告方辯稱,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已明確房產贈與事項,雖尚未過戶到小李名下,但該房產實際已成為小李的個人財產,不同意徐女士的主張。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自愿及合法原則基礎上制作的調解書,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本案中,徐女士與李先生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將房產贈與女兒的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在無證據證明調解時有違背其意愿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的情況下,徐女士要求重新確認其在房產內的份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離婚判決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涉及到財產所有權的變更的,自離婚判決生效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即使房屋還沒有過戶到小李的名下,但是該房屋已經成為了小李的財產,而《民事調解書》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徐女士主張分割該房屋的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