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與離婚問題張建民 按:友人受婚姻問題困擾多時,因向對方寫過保證書,離與不離舉棋不定,進退維谷。本人受托進行利弊分析,作為法律顧問全程指導操作,有理、有利、有節,友人全家甚是滿意。據此隨手寫下幾行文字,供借鑒。 一、關于是否同意離婚的考慮因素 1.1孩子的因素,婚姻的首要職能是維持人類自身生產的進行,兩性結合和生育子女是婚姻的自然屬性,生養子女需要穩定的兩性結合和溫暖的生活氣氛,結婚和離婚必須考慮子女的利益,必須受倫理的制約。離開了父(母)的呵護,把孩子帶入單親家庭或者重組非血緣家庭,即使孩子的生理成長過程不受影響,但是孩子的心理成長過程必然受到劇烈震蕩,極有可能導致行為怪異、性格孤僻,大部分問題少年均緣于此。做出離異決定時必須考慮子女利益。 1.2健康和安全因素,繼續婚內生活是否會導致一方出現極端暴力情形,對于另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會不會出現魚死網破的情形? 1.3事業因素,離婚或者繼續維持會不會導致個人問題影響其中一方在事業上的進步?主張離婚者會否以此要挾另一方鬧到單位? 1.4財產分割因素,其中一方會否因離婚而致貧? 二、關于保證書的效力 2.1保證書部分有效。可以參照的法律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法理分析:該保證書為單方承諾,承諾主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一般應認為有效。因而產生《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的效力,即“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2.3保證書部分無效。基于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保證書關于決定離婚的承諾一般會被法律評價為無效,基于父母對于孩子負有監護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一般也不會認定為有效,但是關于財產的處分是有效的。 三、勸誡 無論過去發生了什么,如果不舍得放棄這段婚姻,就應該正式自己存在的問題,做出適當的調整,通過一系列的真誠的行動獲得對方的諒解,繼續把好日子過好。有關的建議如下: 3.1保密工作,無需向任何無關的人訴說自己的私事,知道的人越多只能給對方造成越大的思想壓力,即對于雙方而言負面的社會影響越大;一般僅限于自己非常信任的親人或者極少數可信任的朋友,如無必要,絕不可告知對于婚姻雙方當事人都熟悉的一般性的朋友,避免有人從中搞事。 3.2自己、自己的父母(如果已經知道相關信息)向對方、向孩子、向對方的父母(如果已經知道相關信息)作出示好行動,比如聽其訴苦、發泄,持續不斷地示好,這是本來就應該做的,在現實情況下更應該做的更好。 3.3如果對第二天的工作不產生重大影響,決不分居,任其嘮叨、任其輕微的暴力侵犯,只要兩個人在一起,就一定會想兩人之間的事兒,如果不在一起,可能就會想遠了,猜疑心理會占上風,止不住會聯想到其他更讓人不開心的事兒。 3.4如果做出了真誠的努力始終無法獲得對方的諒解,那么雙方首先應該實事求是分家析產,是老人出資的應該還給老人,任何人都不應該侵占老人的利益。想必雙方老人為了這樁婚姻已經費盡心血,老人是無過錯的,無辜的,不能讓老人傷心又傷財。 3.5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首先應該均分,其次基于照顧女方的原則,適當多分給女方一些,再次,男方無論有無過錯,都應該大方一些,繼續做出一定程度的讓步。不能讓自己心愛的女人失去丈夫、失去了青春還失去未來生活的依靠。最后,如果孩子跟女方一起生活,也就不要太計較給了多了還是少了,給孩子的其實也是給了孩子媽媽,所有的付出都會在孩子那里得到回報,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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