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攜帶的證據
到法院起訴離婚,在立案時,當事人應提交起訴書兩份、結婚證復印件及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并攜帶結婚證原件和身份證原件以便法院進行核對。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等原因無法提交的,應當到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材料,證實雙方確是夫妻。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應攜帶結婚證,身份證及其他必要證據材料。如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