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居民楊蘭芳起訴與丈夫張庭離婚,張庭同意楊蘭芳的離婚請求,但要求楊蘭芳分攤或者從共同財產中扣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50000元。楊蘭芳一聽就蒙了,因為她從來沒聽說過有50000元的共同債務,因此堅決不同意分攤債務或從共同財產中扣除。雖經法官多次做工作,但二人終究沒有就此問題達成協議。同年11月,法院依法僅對解除婚姻關系和分割財產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對張庭所稱的債務沒做處理。
那么張庭所稱50000元債務到底是否存在?如果在他與楊蘭芳共同生活中確實沒有借過這筆債務,有可能就是在離婚過程中張庭虛擬的一筆債務。法官告訴記者,所謂離婚中的“虛擬債務”,就是一些案件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虛構債務,以達到不分、少分給對方財產,或者讓對方支付給自己一部分金錢的目的。
記者從濟南兩級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或訴中制造假借據,形成虛擬的債權債務關系。這不僅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公正處理,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法律的嚴肅性。
記者了解到,在“虛擬債務”訴訟中,造假一方倚仗的是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這一規定:離婚時雙方有共同債務的,應該共同償還。為什么造假者能輕易得逞?有律師認為,相關法律滯后、沖突、不銜接,是令造假者有機可乘的主要原因。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該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中“債權”是指客觀真實存在的債權,而非“虛假債權”。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如此一來,造假的“債權人”就能以原告身份單獨起訴夫妻中的造假者欠款,而對方也全部承認,沒有了夫妻另一方來“搗亂”,“虛擬債務”訴訟也就能夠順利完成。
造假者鉆了法律的空子,不必擔心訴訟中的證據問題,合理合法地拿到了欠款糾紛的判決書、調解書,即“欠債證據”。而其下一步,就是在隨后的離婚訴訟中突然亮出這份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以使法院最終將“虛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從而達到讓夫妻另一方多背債、少分財產的目的。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據法官解釋,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在離婚過程中就發現對方偽造債務,那么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停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二是在離婚之后才發現一方停靠債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體現的還是公平、誠信的理念。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只要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對方有“虛擬債務”的現象,就要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少分或不分給對方。當離婚完畢之后,當事人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財產的,只要證據確鑿,法院也要及時立案,并做出再次分割的判決。
而“虛擬債務”的債權人,在離婚案件中充當的無非是證明人的角色,但這種好心幫忙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刑法》第30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這里也有兩種情形,一是離婚當事人以不正當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二是幫助當事人毀滅、停靠證據。這兩種情形都會受到法律的追究。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上述情形時,要加以甄別,對于觸及法律的,要移送相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