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款抵押房屋,權利人訴至法院執行,承諾解決原居住人的居住問題后,方予執行。法院執行后,權利人將房屋買賣給第三人。后房屋動遷,原居住人要求維權。
【案情】
張某與王某系夫妻,系爭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王某戶口在此房屋。1997年張某向朱某借款8萬元,如1999年2月30日仍無法一次性償還,則將系爭房屋抵押給朱某。2000年2月,朱某獲法院判決張某應當歸還欠款,2000年3月朱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得知張某在2000年3月8日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王某無能力解決債務問題,因此同意在解決其基本居住權的情況下,配合執行。朱某承諾保障王某居住權,2000年5月產權變更為朱某。
2004年朱某將房屋以18.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趙某,并辦理了產權變更。2013年房屋被動遷,趙某分得三套安置房,由于系爭房屋為產權房,非產權居住人并未作為安置對象。2013年張某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張某與朱某在前的產權變更行為無效,朱某與趙某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趙某支付系爭房屋賠償款300萬。
【爭議焦點】
產權變更后,出賣人朱某做出的承諾,買受人趙某對于王某的居住權是否有義務進行保障?
買受人明知系爭房屋狀態及實際使用人的情況后,仍然出資購買系爭房屋產權,買受人對系爭房屋產權取得,也不得損害王某的權益,現系爭房屋被征收,房屋產權人應對房屋實際使用人負有安置義務,由于無證據證明張某對系爭房屋放棄實際使用權,房屋產權人對張某與王某仍然負有安置義務。
【判決】
一、關于確認上海市交通路XXX號XXX室房屋產權轉讓行為無效及確認朱某與趙某之間就上海市交通路XXX號XXX室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趙某支付300萬元賠償款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上海市交通路XXX號XXX室房屋動遷安置房上海市青浦區佳福雅苑秀澤路226弄10棟/幢西單元4號1401室歸張某、王某所有,趙某負有協助辦理該房屋權證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