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輝縣市法院審結一起因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案件。原告馮燕因不能忍受被告張江的家庭暴力,被迫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馮燕與張江離婚。并對女兒的撫養、財產分割作出處理。
1993年7月,馮燕與張江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1994年10月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較好。1998年8月生一女兒。2001年以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罵生氣,張江多次對馮燕實施毆打,致馮燕受傷住院多次,給馮燕人身和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3年6月起訴要求離婚。
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出了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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