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屯昌法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的爭奪戰,糾紛雙方當事人是一對兄妹和去世的繼父的侄子,法院根據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內容處理遺產,兄妹倆只得享有屬于母親的遺產部分。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醒: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關系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的父母子女關系。
1956年,陳某志經政府批準獲取屯昌縣屯城鎮新西路X號房屋宅基地,并于1957年在該地上建起第一間房屋。1975年,杜某德與杜某卿(均為未成年人)隨其母親張某香改嫁給陳某志并一同生活在以上房屋直至兩人均嫁娶。在其妻張某香病逝后,陳某志搬往他處獨自居住,期間兩名繼子女均未能盡到贍養義務。
由于擔心自己的養老送終問題,陳某志于2007年中旬按當地農村風俗回到原籍大同村委會逢田村,并找到同宗族的繼承人即侄子陳某洪,要求他承擔其晚年生活、死后送葬、認祖歸宗等義務,同時享有繼承陳某志財產的權利。2011年11月,雙方為此簽訂協議。2016年7月,杜某德與杜某卿兩人將陳某洪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兩人對陳某志的遺產具有繼承權且要求陳某洪停止侵權并立即搬出該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志與陳某洪簽訂的是有效協議,且陳某洪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雖然杜某德與杜某卿對陳某志具有法定繼承權,但陳某志與陳某洪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依法具有優先性。因屯城鎮新西路X號房屋宅基地及地上第一間房屋為陳某志的婚前財產,第二、第三間房屋為陳某志與張某香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建造,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僅限于地上房屋,不涉及原有的宅基地,而第三間房屋現僅剩殘余墻壁并不具備分割條件。由于張某香先于陳某志死亡,故陳某志占有第二間房屋的份額為三分之二,杜某德與杜某卿對第二間房屋各擁有六分之一的繼承權。杜某德與杜某卿不服屯昌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省一中院,省一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若同時存在兩種以上的情況時,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時,才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扶養人也盡到了生養死葬的扶養義務,可以繼承陳某志的遺產,并排除杜某德與杜某卿享有的法定繼承權。但是陳某志與張某香共同財產中屬于張某香的部分,杜某德與杜某卿可以享有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