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娶了比自己小十多歲的媳婦,后因女方拒絕同居行夫妻之實,男方便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在審理時發現,女方患有腦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正常的表達自己,法院最終認定該婚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離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而無效婚姻只能判決無效,不能判決離婚。
2016年7月24日,38歲的單身漢劉某和90后胡某經人介紹認識,同年7月26日兩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劉某說道,為了結婚他們家支付胡某家彩禮2.2萬元,媒人介紹費6千元,酒席錢7千元。婚后,胡某拒絕與他同居行夫妻之實。無奈之下,他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并要求胡某返還彩禮、介紹費及酒席錢共3.5萬元。法院經開庭審理,聽取了雙方的意見,胡某的母親表示,她女兒和她同意離婚,但要求按結婚前雙方簽訂的協議,劉某補償胡某20萬元,彩禮不能退回,他們家置辦嫁妝也花了1.5萬元,宴請親友也花了幾千元,介紹費是給介紹人的,與他們家無關。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向胡某發問,僅是簡單詢問胡某的姓名和年齡,胡某均未作答,只是望著其母親。其母親也表示小時候胡某因高燒不退,留下后遺癥,造成腦癱。經審查,胡某患有肢體和智力殘疾二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自主意識,生活不能自理,于2013年領取了殘疾人證,已確認其母親為其監護人。7月26日,胡某是在其母親的陪同下辦理結婚登記的。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胡某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后沒有治愈,雙方的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經審查確屬于無效婚姻的,應當宣告婚姻無效。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滬律網提示:對婚姻效力的審理,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上訴,但是對于其中的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胡某已經無法正常的表達,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認定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院不能作離婚判決,而是應判決婚姻無效,但是對婚內的財產分割等仍可以適用離婚時分割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