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介介紹,李先生與售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后售房人無法解決戶口問題而未進行網簽。中介認為居間行為已完成,李先生認為中介承諾戶口沒有問題,他才同意簽約,拒絕支付中介費。
【案情】
2014年5月31日,經原告居間介紹,被告與案外人簽訂了關于閔行區房屋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并于簽訂買賣合同當日簽訂了《傭金確認單》,約定原告提供居間服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居間服務費30,000元(人民幣,下同),但被告遲遲不付款。
李某認為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后被告才能支付居間服務費,因為房屋內有第三人的戶口無法遷走,故房屋有瑕疵,原告未如實告知被告上述情況。被告在未簽合同前就詢問過原告店長,房屋內是否有戶口,然原告店長告訴被告房屋內沒有戶口,在此情況下被告才簽署了合同,網簽時,被告堅持讓原告去查實戶口的情況,才發現房屋內有其他人的戶口,被告延長十五天時間讓出售方將戶口遷走,但出售方無法遷出戶口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原告協商讓出售方將被告已付款退還給被告。合同無法履行,故不同意支付居間服務費。中介也認可簽買賣合同時被告提出了戶口問題,但出售方稱房屋里沒有戶口,故被告簽了買賣合同。
【焦點】
簽署買賣合同,后因合同約定的戶口問題未解決,買受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解除,中介是否依然能夠收取中介費?
【分析】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中介方已經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成功。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原告促成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成功。
被告抗辯中介知曉房屋內有其他人的戶口并加以隱瞞,但沒有依據證明,法院無法采信。綜上,本院認為,原告促成被告與出售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后,居間成功,原告理應收取居間服務費。
判決:法院認為居間合同中除提供看房、談判、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服務外,還有協助買賣雙方過戶、協助交接房屋等一系列附隨服務工作,現因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履行,減少了原告部分的工作量,本院酌情減少部分居間服務費。判決支付中介居間服務費18,000元。
【律師提醒】
中介在進行居間業務中,如果僅僅口頭承諾未實現,不足以成為拒付中介費的依據,因此不應當輕信中介,對于房屋買賣,應當盡自己謹慎審查之義務,約定具體責任與條款。而居間合同一般以居間目的是否達成作為付費依據,除非居間合同明確約定特殊的付款條件,否則一旦買賣合同簽訂,就應當支付居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