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一直都是社會經常談論和關注的問題,不少的家庭都是因為這個原因最后破裂,走到婚姻的盡頭。常州市趙某(女)與孫某(男)結婚之后,育有一子。原本是幸福美滿的婚姻,可是孫某卻有喝醉就有打罵妻子和兒子的情況,最終不堪重負的趙某將孫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趙某與孫某是通過相親認識的,兩個人在開始的時候聊的很投機,趙某對孫某也是非常有好感的,在1994年兩人同居,1997年生下了屬于二人的兒子,并與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并且隨后有了一個女兒。原本非常的幸福美滿,可沒有想到,一夜丈夫喝醉酒后,回到家中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家庭暴力頻發,將趙某折磨的苦不堪言,多次想要離婚,但是孫某不同意。終于在2012年7月,趙某將孫某告上法院,后經過調解,孫某當庭承諾,并寫下保證書:“我保證從今以后要好好對待趙某,我保證不論發生什么事再也不會動手打趙某,不許打孩子,不許威脅趙某及同事、還有孩子。”可是不曾想到的是,已經做出承諾的孫某出爾反爾,事后反而限制趙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脅。趙某自2012年11月離家,遠走北京打工,雙方分居至今,一雙兒女跟隨孫某生活。2014年8月12日,趙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孫某告上法院。法院通過詳細調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終判決準予趙某與孫某離婚,子女隨趙某共同生活,孫某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各半負擔,孫某某支付趙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滬律網提示: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家庭暴力同樣是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重要因素。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其中就包括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婚姻原本是幸福讓人羨慕,丈夫原本應該給予妻子依靠,是愛的港灣。本案中,孫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對妻子造成的傷害是無法避免的,對子女造成的傷害同樣也是無法彌補的,希望引起廣大群眾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