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從出土的敦煌官私文書的“放妻書”(亦即俗話所說的“休書”)中找到了答案,他發現,這些唐宋時代的“放妻書”盡管內容各異、版本不盡相同,但在語言與格式上卻具有鮮明的共同特點:文詞都非常優雅、含蓄,有一種“文青”的味道。
唐宋人是怎么簽寫“離婚協議”的
文 | 吳鉤
本文摘自《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
《清明上河圖》的諸多傳世摹本中,都畫有一個張擇端版本未曾描繪的細節:迎親情景。有時候,看著這熱熱鬧鬧的迎親隊伍,我卻會想到一個大煞風景的問題:在宋朝,那些婚后感情不合的夫婦會怎么鬧離婚呢?
一直以來,許多人都以為中國傳統社會只有“七出”、“休妻”,而沒有女方主訴的“離婚”。但實際上,古代也有離婚,叫作“和離”。從宋代的文獻史料看,“和離”在宋人生活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許多女性都主動提出離婚,這叫“求離”、“求去”、“求離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宋朝離婚案,來自李廌《師友談記》的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說為朋友言之,且曰,緣吾讀《眉山集》而致也。”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丑,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章元弼說起這件事,還沾沾自喜,經常跟朋友吹噓說:你知道嗎?因為我廢寢忘食讀蘇先生的書,老婆才跟我離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認“和離”的。《宋刑統》:“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議曰:“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意思是說,夫婦若感情不和,可協議離婚,法律不給干預。
宋朝法律還對婦女主訴離婚的一部分權利明確提出保護,如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意即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
又如,“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愿離者聽”,丈夫犯罪被強制遣送他鄉,妻子也有權提出離婚。
“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
“諸令妻及子孫婦若女使為娼,并媒合與人奸者,雖未成,并離之”,丈夫強迫妻子為娼,即使未成,妻子也有權離婚。
“被夫同居親強奸,雖未成,而妻愿離者,亦聽”,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有權利提出離婚。
實際上,一些宋朝女性還會因為丈夫“包二奶”、丈夫貧病而提起離婚訴訟,并得到法官的支持。如洪邁《夷堅志》講述的這個故事:唐州有一個叫王八郎的富商,在外面包了個二奶,嫌棄結發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別村”。這位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準離,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由于主動“求去”(其實就是“休夫”)的宋代女性很多,以致有宋人感慨說:“今爾百姓婚姻之際,多不詳審。閨闈之間,恩義甚薄。男夫之家,視娶妻如買雞豚;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淫奔誘略之風,久而愈熾,誠可哀也!”
但宋朝夫婦的離婚細節,文獻并無詳述。幸虧,我們有敦煌文書。自1900年以來,敦煌藏經洞發現了超過四萬件的文獻資料,其中最具史料價值的便是榜文、判辭、公驗、告身、籍帳、契券、書牘、社司轉帖等官私文書(以中唐至宋初為主),那可是研究唐宋時期土地制度、賦稅、軍政、社會契約、民間結社、家庭生活的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