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求離婚的一方)起訴階段: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起草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
2、原告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書、副本、財產保全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及結婚證等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起訴狀等及相關的證據進行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受理,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4、原告應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
被告答辯舉證:
1、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及證據材料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也可以不答辯;
3、被告應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
開庭審理階段:
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應當到場。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質證辯論。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雙方舉證質證→法官詢問→雙方相互發問→法庭辯論→法官主持調解(和好或離婚)→雙方陳述最后意見→閉庭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