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的社會調查,當今社會離婚率在不斷的提高。在面對離婚問題的時候,都會簽訂一份離婚協議,劃分清楚兩個人的財務、責任和義務。那么什么樣的離婚協議才有效呢?
家住上海的張某(女)與趙某(男)在大學期間相識,而且是情侶關系。在大學畢業之后,雙方家長見面后覺得都非常的滿意,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結婚后,趙某購買了一套房產,產權登記在趙某的名下。婚后兩個人發現,很多方面兩個人的觀點都非常的不合,經常因為一些事情爭吵。在2014年9月19日,因為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登記。并且像很多離婚的夫妻一樣,簽訂了離婚協議。協議規定:房屋歸張某所有,并由張某承擔剩余的房屋貸款。隨后,張某償還房屋貸款9萬余元,要求趙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候,趙某卻拒絕辦理,并且將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過審理,并沒有發現訂立協議時候,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于是駁回了趙某的訴訟。
滬律網提示: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也有特例,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及其困難的,即使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也很難舉證。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定要謹慎。
根據我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訂立合同時,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可以撤銷。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離婚協議一方面是為了感情破裂的夫妻能夠更好的分開,一方面是為了劃清與對方的界限,開始新的生活。離婚協議屬于雙方簽訂的合同,切莫意氣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協議書,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