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作為遺產繼承中的主要依據之一,其產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的內容究竟是否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已經無法查證,因此繼承法對遺囑的要求頗為嚴格。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無論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還是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在形式上有一個方面不符合的就無效。
陳志平自幼雙腿殘疾,靠補為生。多年來一直未婚,與其兄陳志來夫婦毗鄰而居。陳志平收養了一年僅7歲的流浪兒劉義,隨后劉義于年與本廠女工李梅結婚。后來,陳志平突發腦血栓,在送至醫院的途中,陳志平當著三位急救醫務人員、劉義的面,明確表示他的全部遺產由其兄陳志來繼承三分一,由其養子劉義繼承三分二。后經醫務人員的搶救,雖保住了生命,但終因病情嚴重,最終造成了半身癱瘓,自從癱瘓后,劉義夫妻對陳志平經常不聞不問,一直由陳志來夫婦照顧陳志平的生活。陳志平為表示對其兄夫婦的感激之情,便立下自書遺囑一份,遺囑中寫到其去世后,將屬其名下的全部財產全部出其兄陳志來夫婦繼承。陳志平在遺囑上簽名并蓋章,但未注明年、月、日。幾年后,陳志平因病醫治無效死亡,在處理陳志平的遺產時,陳志來夫婦與劉義發生了分歧,陳志來夫婦訴到法院要求按陳志平所立的自書遺囑繼承陳志平的全部遺產,但最終法院認定,陳志平所立的口頭遺囑、自書遺囑均無效,故認定本案按法定繼承來處理,陳志平的遺產由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劉義、李梅繼承。但考慮到陳志來在陳志平生前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應適當分給其一定數額的財產。
滬律網提示:遺囑不僅在內容上必須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受欺詐或者脅迫,并且沒有被篡改,而且在形式上要符合法定要求,比如自書遺囑必須有遺囑人的簽名和年月日時間,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則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
《繼承法》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口頭遺囑是在在危急情況下立下的,但陳志平經搶救脫離危險后,未用書面或錄音形式就口頭遺囑所立內容重新立遺囑,所以該口頭遺囑無效。而自書遺囑因沒有注明年、月、日,故也無效,因此最終陳志平的遺產需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